长沙市客运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
时间:2008年12月30日
地点:长沙市政府
关于长沙市客运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有关情况通报
各位领导、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备受市民关注的客运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方案已经第十三届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市委、市政府对本次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工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广泛的关注。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进行了多次详细的调研,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广大市民在意见征求过程中提出了“化零为整”、“低速计时收费中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等建议。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所反馈的意见对调价草案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最后的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方案。其具体方案如下:
一、营运价格
1、起步价:起步距离由1公里调整为2公里。白天起步基价由3元调整至6元,即起步2公里内6元。夜间(21时—次日5时)2公里内7元。
原0.5元/人车次的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中。在93#燃油价格水平处于4.80元/升—5.49元/升时,不再另行收取燃油附加费。如今后燃油价格或政策变动导致燃油附加费变化,将根据相关政策对计费进行相应调整。
2、车公里价:白天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1.8元,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
晚上(21时—次日5时)在白天车公里价标准基础上上浮20%, 2公里以上续程单价每公里为2.16元,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
二、低速计时收费:在时速12公里/小时(含12公里/小时)以下,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停车等候计费纳入低速计时收费,即乘客要求途中停车等候,累计每满3分钟计费1元。
三、出租车过往城区桥梁不向乘客收取过桥费。
四、空驶费:以乘客乘车地点为起点,凡单程载客10公里以上,从10公里开始,车公里价按公里运价的50%加收空驶费,按化零为整的等价计费方式跳表,即每计满1元跳表一次。乘客回程仍乘坐同一辆车返回时,不得收取空驶费。
五、包车计费:包车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车公里价标准为限,具体租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六、明码标价
客运出租车要按规定统一使用由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不干胶明码标价签。
上述计费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出租车计价器的技术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用事业局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2009年1月底前全面完成计价器的计费结构调整工作。对于计价器计费结构已作调整的出租汽车按照出台的计费方式执行;计价器计费结构未作调整的出租汽车暂按原有计费方式执行。2009年1月底以后,我市所有出租汽车将统一执行本次出台的计费方式。
另外,听证会上代表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管理费的建议,有关部门将在燃油附加费改税的政策正式实施后一并研究。
关于我市客运出租车计价结构和水平调整有关情况通报就到这里。
谢谢大家!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长沙出租车计价结构调整征求意见解答
一、对出租车驾驶员意见的解答
(一)关于建议将低速计时收费的累计时间(5分钟)细化的问题:
参照国家标准和其它省会城市的做法,综合考虑出租车驾驶员和乘客的利益,拟定出更细化、更合理的低速计时收费标准。
(二)担心调整起步价后客源会减少的问题:
对比2005、2008年我市出租车收入构成结构分析表(表一),
表一 2005、2008年出租车日营运情况对比分析表
2005年
|
2008年
|
营运公里
|
载客趟次
|
收入
|
占收入比重
|
营运公里
|
载客趟次
|
收入
|
占收入比重
|
1公里内
|
1
|
8.1
|
1.71%
|
1公里内
|
4
|
19.9
|
2.99%
|
1.5公里内
|
1.7
|
14.4
|
3.05%
|
1.5公里内
|
6
|
23.6
|
3.54%
|
2公里内
|
3.1
|
26
|
5.50%
|
2公里内
|
6
|
30.8
|
4.62%
|
2.5公里内
|
3.8
|
31.8
|
6.72%
|
2.5公里内
|
6
|
34.4
|
5.17%
|
3公里内
|
3.6
|
29.9
|
6.32%
|
3公里内
|
5
|
37.7
|
5.66%
|
3-10公里
|
21.5
|
291.8
|
61.70%
|
3-10公里
|
32
|
378.0
|
56.76%
|
10公里上
|
2.2
|
70.9
|
14.99%
|
10公里上
|
5
|
141.6
|
21.26%
|
合计
|
36.9
|
472.9
|
100%
|
合计
|
64
|
666.0
|
100%
|
可以看出价格调整之后,对价格杠杆最敏感的是营运公里在2公里内的部分,变化最大的部分是3到10公里的部分,但是该部分的变化原因不是价格水平,其主要因素是市区面积、人口和消费能力的增加所导致。
2005年价格调整前,2公里内每车日载客5.8趟次,占总载客趟次的15.72%,营运收入占总收入的10.26%;价格调整后,2公里内每车日载客16趟次,占总载客趟次的25%,营运收入占总收入的11.15%。价格水平调整后2公里内日均载客趟次增加了10.2次,增长1.67倍。价格调整前后,2公里内营运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变化不大。因此,此次调价将我市出租车起步公里调整到2公里,起步价调整至6元,既不会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2公里内的营运收入仅仅只是总收入的11%左右),也不会对市民产生较大的影响(75%的市民每次乘坐出租车超过2公里)。而且,我市目前出租车2公里的价格水平是5元,同时考虑到目前出租车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不利于操作,将燃油附加费(目前为0.5元/次)并入到出租车起步价内(6元/2公里),仅比现在的实际支出增加0.5元,这样市民乘坐出租车的消费支出基本没有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客源不会有多大减少。
(三)关于跳表以1元计算,化零为整的建议:
此建议既可减少驾驶员与乘客之间的找零纠纷,也便于实际操作。建议政府采纳此建议,在同时兼顾驾驶员和乘客利益的前提下化零为整,其中安装新计价器的出租车每555m跳表1元(与500米跳表0.9元价格相同),而安装旧计价器的出租车由于计价器内部程序无法调整到位,暂时实行每500m跳表0.9元,待旧计价器更新为新计价器后每555m跳表1元计价。
(四)关于建议规范公司收取管理费的问题:
我们将在此次价格结构调整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我市出租车行业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调查,进行测算后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案,届时公示后执行。
二、对乘客意见的解答
(一)关于认为现阶段出租车驾驶员收入已经较高,不赞同调整起步价的问题:
目前,我市出租车单车月营运收入约2万元,行业驾驶员月均工资收入约2500元,但驾驶员每天的工作时间往往长达12小时,每周平均劳动时间8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折算,月均工资不足1200元,远低于我市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平日、假日、节日加班应分别增加150%、200%、300%的工资水平,因此出租车驾驶员超时劳动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况且,此次起步价调整为6元/2公里,仅比现在的实际支出增加0.5元,这样市民乘坐出租车的消费支出基本没有受到多大影响。
(二)关于起步价偏高,调整幅度太大,对老年人不利的问题:
公交车和出租车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的主要组成和重要补充,其利用社会公共道路等资源不同(出租车人均道路占有率、能源消耗率等方面远远高于公交车)、服务对象的消费层次不同、城市客运组织目的不同,应该采取不同的定价政策。过低的起步价与公交车票价相差不多(普车1元,高等级客车2元),将会带来了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功能错位的问题。目前我市出租车价格水平是2公里5元,同时考虑到目前出租车价外加收燃油附加费不利于操作,将燃油附加费(目前为0.5元/次)并入到出租车起步价内(6元/2公里),仅比现在的实际支出增加0.5元。而且,6元的起步价与全国各大中城市比较只算中等偏下。另外,70岁以上的老年人凭老年IC卡可免费乘坐公交车,不存在对老年人不利的问题。
(三)关于为什么要增加低速计时收费,出租车启动该项计费后出租车驾驶员是否会故意低速行驶问题:
1、增加低速计时收费是完善我市出租车计价结构的缺陷。根据国家的《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119-2008)中关于出租车“计价”是“根据里程、时间及车速等运行要素和单价计算出租车价格”的定义。由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低速运行成本,解决高峰时段打的难的问题。在我市出租车计价结构中增加低速计时收费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而且实行低速计时计价,除了高峰时段和前往特别拥堵的地段外,其它时段和前往其它地方的乘客乘车费用基本不受影响。
2、根据测算,我市市内平均车速30公里/小时,5分钟出租车可以正常营运2.5公里左右,我市出租车平均载客率68.88%,出租车驾驶员在这段时间内可获得的营运收入5~6元,远远超过1车公里价,因此,低速行驶的时间效益差。另外,低速行驶的营运成本高,车辆在低速行驶状况下,燃料消耗将大大增加,所以,出租车驾驶员故意低速行驶是不合算的,请市民不要担心。
3、出租车是应乘客的要求,为乘客提供专享的、点到点的,方便快捷的服务的,其营运行为的产生是由于顾客的需要,而且行驶于拥堵的区域也是应乘客需求而为乘客服务的,也就是说低速行驶是由于乘客的客观需要造成的。因此,低速行驶计时收费是乘客应当承担的一部分支出,以体现公平和谁享受服务谁买单的原则。
(四)关于提高空驶费里程的问题:
考虑到我市的社会发展和城区面积的扩大,建议市政府将加收空驶费的起点由10公里调整至15公里,纳入听证会的内容。
(五)关于出租车低速计时收费标准定在12公里的问题:
按照《出租车计价器检定规程》(JJG 517-1998)中的相关规定,出租车计价器的车速切换点为12公里/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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