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广告批文有十多个,文、视、声都有,经批准的主要功效包括: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适用于以下病症: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及妇女气虚血亏。并要求必须有这样的提示:“儿童、妇女禁用;阴虚阳亢者禁服;肝肾功能不全及酒精过敏者禁服”,但这些内容在电视、报纸广告中被忽略。
在湖南某媒体上,鸿茅药酒广告对其功效的描述变成了能治下列多种疾病:风湿、类风湿、关节炎;颈椎病、腰椎病、颈肩腰腿疼、骨质增生、骨质疏松等骨病;冠心病、脑血栓、动脉硬化等心脑血管病、中风后遗症、老年痴呆等;尿频尿急、耳鸣眼花、失眠健忘、精力不济、疲软乏力等;食欲不振、腹胀反酸、便秘腹泻、消化不良、慢性胃炎肠炎等;头昏头痛、手脚冰凉、虚汗多喘、妇女更年期综合症等。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中,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
鸿茅药酒的做法显然与法律条文规定不符,已经涉嫌违法。
屡遭查处从未收敛
据调查,鸿茅药酒因其在广告宣传中存在扩大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绝对化夸大疗效,以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证明疗效或篡改药监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等行为,多次受到辽宁、江西、昆明、山东、重庆、宁夏、河北、浙江、海南、湖南等省市药监或工商部门的曝光或查处:
2008年1月14日,湖北省食药监局通报鸿茅药酒广告严重违法,暂停其在湖北省内销售,责令该企业刊登更正启事。
山东烟台食药监局也以鸿茅药酒“夸大药品适应症”、“不科学地表示功效”、“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原因,通报其违法,责令整改。
2008年6月16日至17日,宁夏自治区食药监局对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作出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的决定。
2009年,宁夏自治区食药监局再次决定,在宁夏全面封杀“鸿茅药酒”所有广告至2010年7月。
9月15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发布公告,两次对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鸿茅药酒发违法通知书,并移送同级工商查处。
10月6日,江西省食药监局发布公告,对鸿茅药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其在江西省的销售,并立即将相关药品下架。
12月14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再次对发布违法广告宣传的鸿茅药酒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暂停销售。
对此,有关人士认为,鸿茅药酒屡遭查处却屡教不改,我行我素继续在电视台和报刊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患者,视国家法规如儿戏。特别是在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后,鸿茅药酒并未有所收敛,而是继续采用狂轰滥炸的营销模式大量投放违规广告,这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来源:当代商报 作者:夏时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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