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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受让债务350万元 法院:妻子未受益无需担责
2017-03-30 11:20:46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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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受益

  法院判决女方无需担责

  今年3月,武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明确,刘强以个人名义从群英公司处受让债务,其并未实际获得借款,没有证据证明林妃、刘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刘强受让债务而获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强受让债务为刘强、林妃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值得注意的,同样是武侯法院,去年也有一起受让之债引发的诉讼。2012年、2013年期间,胡华一共向李果借款100余万。此后,胡华、李果、胡天三人签署协议,因胡华无力偿还,前述债务转由胡天承接,胡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胡天未能清偿后,李果将胡华、胡天以及胡天之妻王云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偿还。(2016)川0107民初4877号判决书显示,因债务发生在王云、胡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云需共同清偿。

  罗莎律师表示,将两起案件进行比较或意味着,自最高法出台补充规定和通知后,夫妻共债问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了一定变化。“开始审查实质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通知和补充规定出台以后带来的重要变化。”

  不过,罗莎也表示,此案和一般的夫妻共债差异之处在于,这是无偿承受债务,“解读《婚姻法》41条以及最高法出台的补充规定和通知,立法原意和最高法意见其实还是一致的,那就是夫妻共债是以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基础。受让之债,相对而言更容易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非受让之债,要求当事人对没有发生过的事情加以证明,难度是非常大的。”(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成都商报记者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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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