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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城大气不达标党政领导要担责 四种情形将从严问责
2017-09-01 09:39:5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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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范围从县级到地市级

  《规定》提出的问责党政领导的范围从副县级到地市级。

  其中,《规定》指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未按要求完成环保部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环保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环保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根据《规定》要求,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规定》说,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四种情形将实施从严问责

  《规定》明确,对符合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相关省级党委、政府进行移交移送。

  “相关省级党委、政府收到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规定》指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规定》还列举了从严问责的情况,其中包括在督查整改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不严不实;在“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逃避监管;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恶化严重的以及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规定》强调,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环保部的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记者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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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