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初他们能明确告诉我,这个产品不保本,我是绝对不会买的。可没人明确跟我说,只说本金安全,收益也高。”和姚阿姨一样,很多买了“本利丰”11期的人也说购买时没有收到明确的风险提示。
然而,这样的说法谁能证明呢?
“若想通过法律渠道追回自己的投资损失,就必须举证自己是受了误导,在产生重大误解的前提下签了协议,但通常这种事举证较难。如果只是当事人自说自话被误导,在法律上很难采信,最好是有书面协议或者录音证据等。法律只讲证据,若无法举证就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谢恒律师称,即使投资者本人能够举证,但鉴于投资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重大事项上应该有自己的判断力,因此也需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损失如何还需司法机关裁决,这将是一个复杂而艰辛的过程。
早在2006年6月,银监会针对当时理财市场上投诉增多的现象就向商业银行发布了个人理财风险提示通知,定下了“10条军规”:要求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对风险进行明确提示,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称谓”,不得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等。然而,通知并没有明确提出产生纠纷后的处理办法。
记者了解到,在“本利丰”出现亏损后,相关银行也采取了措施,公告称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产品延期投资机会,延期时间为一年,以避免“纸上缩水”变为实亏。然而,这样的做法似乎难让投资者满意,“谁知道一年后怎么样啊?也许亏得更厉害”。
而姚阿姨除了到该行新港中路支行去反复交涉外,向广东银监局也写了投诉信,至今还在苦等中。
对于投资者的亏损,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也非常无奈,一位网名叫做scofield的网友说:“我看了一下客户名单,我们支行购买这款产品的老人不少,有个老人家的身份证号显示其生于1919年,无语。听说已经有客户到有的网点进行激烈的交涉了,唉,其实我们这些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又能怎么办呢?”
作者:刘薇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杨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