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80万元
2016年9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永昌、姜杰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将他们公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日前,鼓楼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永昌、姜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范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永昌、姜杰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生产或参与生产的纳豆激酶胶囊对外销售的金额不明,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考虑,故拟依各自生产或参与生产的货值金额分别比照尚未销售的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以被告人范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被告人刘永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70万元;以被告人姜杰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范娟、刘永昌、姜杰涉案赃物假冒纳豆激酶胶囊及加工、包装材料等,予以没收销毁;刘永昌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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