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总量性矛盾得到缓解,并不意味着就业领域就没有矛盾了,也不意味着就业工作更好做了。经济理论和实践都表明,结构性失业(由经济结构变化引起的失业)和摩擦性失业(由信息不对称、劳动力难以流动等因素造成的短期失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存在。根据经济学理论,只要GDP(国内生产总值)实际增长率与潜在增长率保持一致,就意味着实现了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和劳动力的充分就业,不存在周期性失业现象。目前我国经济实际增长率仍处于中高速,基本与潜在增长率相符,所以,当前我国就业领域的主要矛盾既不是总量矛盾,也不是周期性问题,而是结构性和摩擦性矛盾。而且,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推进,这两类就业矛盾还会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调结构、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部分地区、部分行业会遭遇就业冲击,部分职工面临结构性和摩擦性失业问题。例如,消除过剩产能任务最突出的一些行业的职工,存在人力资本不足、难以适应转岗要求的问题,有可能陷入结构性失业。此外,在一些农村贫困地区,部分贫困农户由于缺乏工作技能、岗位信息等因素,转移就业面临困难。
二是在就业数量扩大的同时,部分群体的就业质量有待提高。从就业的稳定性来看,虽然近几年全国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但一些灵活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并没有包含在统计范围内。占城镇就业比重高达37%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仅约为40%。而且,没有取得所在地户籍的农民工很难充分、均等地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社会保险参与率较低。由于就业质量不高,很多农民工在40岁以后就有较强的返乡意愿。在农村新成长劳动力逐年减少的情况下,如果返乡人口数量超过新增转移人口数量,就会形成逆城镇化现象,进一步加剧劳动力短缺,不利于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
三是现已存在的非正规就业和不断涌现的新型就业形态,对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出了挑战。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对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力度明显增强。但是,现行的许多相关制度安排仍然以就业单位为依托,不仅难以有效覆盖非正规就业群体,也不适应分享经济发展所创造的就业形态。其实,这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对于就业内容、时间、场所都不确定的非传统就业群体来说,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难度较大。
可见,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劳动力供求关系呈现新特点,就业出现了新形势。这就要求就业优先战略在创造良好就业环境、提高就业质量、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方面有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