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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二孩政策前“抢生”二孩被罚 起诉计生部门
2017-03-24 09:06: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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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棘手”的案件暴露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章荣真、李善霞2012年7月生下第二个孩子时,按照当时的计生政策是违法的。“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2014年1月作了相应修订,但如许多地方一样,该条例并未涉及社会抚养费如何衔接。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棘手”的案件实际上暴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

  两起案件的代理人都是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在今天的法庭上,吴有水说,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玉环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向两人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2014年7月10日,即新法实施之后,因此原来据以认定的章荣真、李善霞夫妇的生育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已经不存在了。

  相比之下,陈杨国、徐姗姗夫妇认为对他们的处罚“更没有道理”,他们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而此时,国家“单独”二孩政策已经出台。

  吴有水认为,行政行为必须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被废止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不得再援引适用,两地计生部门的征收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而两审法院均判决两对夫妇败诉,理由是他们生育二孩时“单独二孩”尚未入法,允许“单独二孩”的新法没有溯及力以及征收社会扶养费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因此应该对他们适用旧法进行处理。

  吴有水认为,作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应该审理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具体的行政行为发生时是否有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是审查两对夫妇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在具体的适用法律法规上,吴有水认为,原则上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如果新法规对行政相对人更有利,应当适用新法规。“两审法院在新法实施以后依然用已经废止的旧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缺少法律、法规的依据。”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