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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问题电缆: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涉嫌犯罪
2017-03-24 13:47:3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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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凯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涉嫌犯罪

  法学博士张远忠律师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奥凯公司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首先违反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奥凯电缆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今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时称,奥凯公司向地铁公司提供不合格电缆,基于地铁的公共交通特性,其性质恶劣,后果严重。

  以已经于去年11月运营的西安地铁三号为例,每天运送乘客34万多人次。

  刘德良说,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构成犯罪,依奥凯公司销售金额仅西安一家地铁就达3000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判刑可能达到上述条款中最严的一项。

  当然,也有学者对构成刑事犯罪一项持有不同意见。称要对“不合格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具体分析,“是35号鞋冒充36号鞋,还是把有瑕疵的35号鞋冒充没有瑕疵的35号鞋?需要搞清楚”。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