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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医药代表:那些年,医药代表咋成的“药虫儿”?
2017-04-10 09:42:2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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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待遇普遍偏低,“以药补医”助长行业潜规则

  在药品的销售环节,除了医药代表的主动为之,医生作为另一方,也在交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今年43岁的黄亦林是河北另一家三甲医院放疗科主任。他表示,部分医生之所以心甘情愿地配合医药代表完成销售任务,是因为在此过程中有不少油水可捞。

  “每卖出一盒药品,医药代表可以获得药价10%的提成,而医生则可获得药价20%至30%的回扣”,黄亦林说,“所以医院里出现了一些‘大处方’医生,本来只需要用一支的剂量,他笔锋一转,就写成了3支”。

  王美兰深谙此道:“‘环丙沙星’这种消炎药刚出来时,那时我还在医院实习,这个药是13元钱进的,只是很小的一小瓶我们卖到115元。带我们的大夫就说,消炎药就开这个。开一瓶30块提成,算科里面的收入,到时大家再分。药从进到医院,到开给患者,所有的环节都有好处。院长、财务、药房、科主任、医生包括护士所有人都有提成,就是比例不一样罢了。”

  目前,由于国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可操作的空间有限,因而不少医生则把触角伸向了具有保健、增进营养功能的辅助用药上,使得这一领域成为“重灾区”。

  每到中午,医院里的患者开始减少,医药代表趁机集中进入医生的办公区,除了完成药品推销任务外,还要进行另一项重要的工作:统方,即把最近一段时间某名医生使用自己代理的药品数量计算出来,以便发放回扣。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黄亦林所在地市的一些医院已经相继上移了医院内部统方的权限,使得必须经过一些院内特定部门或院领导的审批,才能进行统方工作。“然而,医药代表们总能找到一些渠道,来获得医生的用药量统计”。

  这种包含回扣的“带金售药”行为,不仅造成药价虚高,也给我国的医保资金造成了沉重的负担。黄亦林表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医生的待遇普遍偏低。“医生的专业技能服务无法通过薪资来体现,而‘以药补医’则给医药代表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牟利的空间,并逐渐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

  出台政策净化身份,需要厘清销售与推广边界

  对于正处在事业上升期的李达而言,最近的一个消息,很有可能让他的职业生涯发生转折。

  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备案信息及时公开”。与此同时,“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对此,河北沧州市卫计委副主任胡朝阳表示,“这应该是官方首次把‘医药代表’写入正式文件中,以往使用的都是类似‘药品销售人员’这样的称谓。这彰显了国家对于行业整治的决心和思路。”

  然而,要把销售行为这样的“顽疾”剔除出去,胡朝阳认为,有一点需要注意:“医药代表当下所做的都是‘带有销售性质的推广’,推广的目的就是销售,二者水乳交融,相互渗透。如果要分开,必须明确二者的界限。比如什么算推广?推广到什么程度算销售?须出台实施细则,让执行者有明确的判断和行为戒尺。”

  对于文件中提到的“学术推广”等描述,河北多名医疗卫生系统的从业人员均表示,这对医药代表专业能力的要求很高,但目前不少医药代表停留在“药品讲解员”的程度,而更多的则更像是一个纯粹的销售人员。

  河北邢台市食药监局局长柳金钟表示,“一方面,行业内要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医药代表的专业知识储备和职业素养,淘汰一批低素质的从业者。另一方面,文件中提到要对医药代表进行备案,不能只是简单的信息登记,而更应该是一种‘资质备案’。通过对从业者进行资格认证,提高准入门槛,净化行业风气。”

  此外,柳金钟表示,由于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和规范涉及到医院、药企、备案等多个环节,因而食药监局、卫计委、监察等部门要强化沟通联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应采访对象要求,李达、黄亦林、赵新、王美兰均为化名)(记者史自强贺林平王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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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