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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
2017-04-12 09:35:24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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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原标题:嘉兴企业侵犯林志玲肖像姓名权案二审开庭赔偿数额成焦点)

  侵权广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

  浙江在线4月12日讯昨天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一审回顾

  原告要求赔偿250万

  一审判决赔4万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财”)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两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等广告语。

  原告认为,两被告对林志玲的事业及工作造成了恶劣影响,故诉请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

  两被告辩称,被告“嘉兴华财”有赤壁栏目组剧照的授权书,明确说明原告的剧照可以授权用于“嘉兴华财”的专卖店、推销照及展览,但公司确实不知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不能用;另外,被告“浙江华财”只是被告“嘉兴华财”的股东,并没有侵权原告。

  去年12月,嘉兴秀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嘉兴华财”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并在公司首页持续登载致歉声明十日,向原告林志玲赔礼道歉;“嘉兴华财”赔偿原告林志玲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062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对被告“浙江华财”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求250万,最后法院判赔4万,为何差距这么大呢?

  法院称,这个赔偿数额是法院根据林志玲的知名度、被告“嘉兴华财”网站对林志玲肖像、姓名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网站的点击率、该网站的影响力,结合被告“嘉兴华财”的过错及当地市场因素,酌情确定的;且被告“嘉兴华财”侵害的是肖像权、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非精神利益,对原告的个人形象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未给原告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而“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股东,原告无证据证实其实施了侵犯原告的行为,故原告要求“浙江华财”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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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