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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多年来党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经验与启示
2017-04-27 13:40:04 来源:人民论坛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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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大力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在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通过建章立制、设置专门机构等措施,大力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

  1926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发布《坚决清理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这是迄今中国共产党最早发布的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开启了我们党反腐制度建设的先河。1927年5月,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而在党内最早设立的纪检机构,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

  随后,在瑞金时期,苏区中央政府成立了党的最初政府审计机构——财政审查委员会;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群众性监察机构——工农检察委员会,其职能之一是“若发现了犯罪行为,如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有权报告法庭,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査和裁判”。1933年12月,毛泽东同志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签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在“追回其贪没之公款”之外,还要“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抗日战争时期,从“厉行廉洁政治”的目标出发,党领导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等制度法规,推动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日益制度化、法规化。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此后,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还相继颁布了《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员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等。这些专项惩贪法规文件都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安排。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反腐败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及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备。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4年多时间里,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超过现行15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的三分之一。这些制度法规既体现了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继续保持的重要保障。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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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