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仕庆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仕庆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仕庆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仕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及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仕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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