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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纷修法保护生二胎妈妈 产假普遍延长最长158天
2017-08-14 09:49:49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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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各省纷纷修法保护“生二胎妈妈”

  产假普遍延长最长达一百五十八天

  □本报记者张红兵

  □本报通讯员王开广

  目前,陕西省正在就《陕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多个省份先后修订相关实施办法。

  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专门立法。

  以产假为例,国务院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各地通过修订实施办法,延长了产假,达到138天至158天,其中西藏的产假是最长的。

  劳动合同不得限制生育

  针对女职工在薪酬待遇、晋级评奖等方面可能面临的性别歧视现象,广东省、浙江省、江西省、山西省、甘肃省、北京市划定了“红线”,标明出“雷区”,架设起“高压线”。

  作为目前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广东省规定,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不得在薪酬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歧视或者限制女职工。

  在甘肃,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亦不影响晋升工资。

  在江西省和山西省,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职称等行为。山西省同时明确,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北京市则要求,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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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