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分析
法定孩子不能独处须有可执行性
近年来,由于父母监护不到位,未成年人游泳溺水、坠楼等意外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禁止未满八周岁未成年人独处(8月12日《南国早报》)。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份也出现过。比如,《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就提出,不得让未满六周岁未成年人独处;根据《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不得未满十周岁未成年人独处。尽管各地在年龄限定上不同,其目的就是督促监护人履行好自身责任,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成长环境,使其免于伤害。
不过,规定虽好,但是在可执行性上也令人生疑。以南京市的六周岁为例,这一时期的儿童还处在学龄前,自我保护和防范危险的意识比较低,作为家长应对其监护到位,避免因监管疏漏导致悲剧发生。道理都懂,关键是如何将这样的规定落到实处,谁又去监督落实,发生事故后,谁又能按照法律条文较真,去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广西提出的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同样也面临着可执行性的问题。同时,在何为“独处”也会存在争议,比如,孩子与家长距离多远、单独一人时间多长算“独处”?毕竟每个家庭条件、环境因素不同,而每个孩子的成长水平也各异,并且一些状况下,家长并不认为孩子是在“独处”,这就涉及独处的界定问题。
“禁止未成年人独处”见于立法是好事一桩,这也意味着保护和关爱未成年人,不仅仅停留在社会道德范畴,于家庭而言,更是一种法定的监护责任。同时,唯有法律“长牙齿”,也才能约束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行为。如,即使未满8周岁独处,没有造成危险或是伤害的后果,也属于追责范围。这个“牙齿”如何长出来且并发力,更需要配套政策和措施的跟进。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道社会综合考题。监护人的尽心尽力为之至关重要。但是总有些个案,因家庭经济条件,或者突发家庭变故等,造成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就要有与之配套的社会福利及救助体系的健全来纾解,比如,社会机构、组织等协作、托管平台的搭建等等。唯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未成年人安全监护网。
当然,相应的法律知识普及也须即时跟进。毕竟,法的强制规范和督促,有利于家长更自觉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但首要的是家长知法懂法,才能守法,而这未尝不是法律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条件。总之,“未满8周岁不能独处”这一善法下的良治更加重要,否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就会沦为纸上谈兵。(据南方网作者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