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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三起女童猥亵事件:为何还有网友为此"洗白"
2017-08-17 14:15:44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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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猥亵女童背后,有些网民评论“无耻又无知”

  在本次男子公开猥亵女童一事中,被误认成嫌疑人的学生李炳鑫和最先为事件发声的作家陈岚成为网络暴力的无辜受害者,若不是两人的职业属性让他们拥有一定发声权,更懂得如何用合理手段维权,及时获得了大量网民的理解和支持,恐怕两人受到的伤害更甚。

  但比起上述两人所遭遇的“网络踩踏”,个别网民为猥亵者开脱,甚至大肆在网上发表不恰当言论,其性质已经不是用“直男癌言论”可以一笔带过的。

  这些言论的逻辑似乎认为,亲人之间可以无底线地“亲昵”;个人自由不可侵犯,“何况这还是老祖宗留下的传统”……难怪有网友将这些思想称为“封建余毒”,提醒发表言论者“大清早亡了”!认为其“无耻又无知”。

  当然,是非曲直,唯有法律能判断。

  首先,段家父母对养女的收养是否合法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但根据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合法收养: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并且年满30周岁。在该案中,根据公开信息来看,嫌疑人的父母似乎并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但由于收养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该案的小女孩是否为嫌疑人家庭合法收养,还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

  其次,纵然“两情相悦”,若当事女童未满14岁,在法律上属于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该案中嫌疑人举动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似乎都有猥亵之嫌,“两情相悦”也无法“拔苗助长”。

  再次,在该案中,有网友指出小女孩可能是嫌疑人家里为儿子买的“童养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违反本条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买卖人口属于明显违法行为。显然,如果这一假设经警察调查后属实,那就不只是猥亵女童那么简单了。

  但面对网络舆情中,有网民反为猥亵者开脱的事实,却引发了部分网民的反思:我们的女童保护意识是不是还不够普及?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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