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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男性不受性侵,法律应有所作为
2017-08-22 16:16:22 来源:光明网  作者: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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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近日,大连一名22岁男子(网名“阿里山神卤蛋”)在微博发文称,自己在该市驾校学车过程中,被一名男性教练性侵并受伤。驾校相关负责人证实确有此事,目前已经开除了该教练。“阿里山神卤蛋”称,大连警方已经对涉事教练做出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从报道情况看,该男子遭到驾校教练的性侵,究竟属于强奸,还是猥亵还不可知,如果警方的处罚属实,恐怕还是作为猥亵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果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该男子被处治安拘留15天,也算是行政处罚的定格处罚了。

  对于猥亵行为,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主要还是取决于,是否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强制。从报道情况看,该男子遭到性侵并受伤,足以说明对方采取了暴力强制的手段。因此,驾校教练的猥亵行为已经“升级”,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能行政处罚了事。

  有强制猥亵罪的保护,这名受害男子还算是“幸运”的。之前,刑法的猥亵罪名,主要保护的是妇女和儿童,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扩大了强制猥亵罪定义,将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儿童,成年男子也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当男子遭到了对方强制猥亵时,法律也能为他们伸张正义。

  虽说,强制猥亵罪不分男女,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但是男子不能成为法律上的强奸对象,在性犯罪的保护上,又有诸多无奈。根据《刑法》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男性即便受到了强奸侵害,也不能归为受害者。

  当然,在现实中,对遭受强奸的男性,如未受到严重身体伤害,也可以用强制猥亵罪进行保护。问题是,猥亵他人,并不包括性交行为。如果对男性的强奸不能入罪,而是定强制猥亵罪,这就意味着,对男性的猥亵行为扩大化,还包括了奸淫行为,这无疑打破了罪行之间的基本界限。

  而且,对性侵者是定强制猥亵罪,还是强奸罪,在量刑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如果定的是强制猥亵罪,基准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也不过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强奸罪的基准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更突显了对男性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一律平等”,也包括男女之间人身权利保护的平等,男性人身权利也应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

  从世界范围内的立法进程来看,各国越来越倾向于将男性作为强奸对象,给予刑法上的保护。比如,《法国刑法典》明确,“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者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对强奸罪的直接主体和对象均无限制,而美国等国近年来也有立法松动的迹象。

  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在立法未实质修改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多是通过定罪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等,对男性“绕道”保护。2010年9月,在我国首例男性被“强奸”追究刑责案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即以故意伤害罪,将42岁的男保安判处有期徒刑1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立法应当借鉴优秀经验,在扩大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后,再将男性也作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更好地保护男性权益,彰显法治的人本色彩。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