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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跳楼事件 舆论场关注的不止是真相
2017-09-07 16:54:19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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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媒体聚焦产妇选择权利被剥夺

  所幸,媒体并未忽略悲剧的源头。

  据新华网报道,其实,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产妇能否手术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产妇是否手术,决定权在产妇,不在家属。医生有建议权,本人有决定权。在本案中,医生已建议手术,本人也强烈要求手术。如果这时医生因家属不签字,拒绝手术,就的确有过错。

  不过现实情况是,孕妇可以决定自己是否剖宫产,由于其在生产过程中很快会进入麻醉状态,意识可能出现不清醒。手术过程中若出现任何情况,就需要和家属沟通。所以,医院会要求孕妇签订委托书,是为了保证孕妇在不清醒时,可以由家属等来做决定。“如果家属不同意,而医院又遵照孕妇意愿做了手术,一旦出事,医院责任就太大了”。

  因此,一般孕妇入院的时候都会填写一份委托书,据资料显示,目前,国内医院都是选择让家属签字。孕妇待产住院时,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产妇及家属提供顺产或剖宫产建议,并告知两种生产方式的优点及风险,在征得同意后签署通知书。

  产妇生命拷问“手术家属签字”制

  同样因家属拒绝签字而死亡并不止一例。

  2007年,在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男子自言自语道:“她(指妻子)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再观察观察吧”。医生和其他病人百般劝说无效,该男子竟然在手术通知单上写上:“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最后,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22岁的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无独有偶,因“手术家属签字”死亡的患者,也并非产妇一类。

  2015年12月18日,在河北永清县的某家医院,一名患者因心脏病入院治疗,医生建议转院,却被患者家属拒绝,医生欲手术抢救,需要患者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却被对方拒绝。最终耽误了抢救时间,患者死亡,后来被患者家属软禁殴打。

  院方坚持“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有法律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舆论却认为,有法律依据,不代表院方的做法合理。

  2007年的产妇死亡事件,让社会民众对于我国的手术签字制度进行了反思。舆论认为,在治疗过程中,患者本人的意愿理应高于其家属的意愿。只要患者有这个意愿,不管家属同不同意,院方都应当为患者进行手术。

  法律界人士更是指出,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如果患者无法签字,且家属也拒绝签字,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医院必须手术,但同时也没有禁止医院手术。

  似乎“医院同样有责任”的论调已被舆论定性。

  就榆林产妇跳楼事件来说,在媒体曝出的一份家属情况说明显示,家属表示能顺产就顺产的行为在先,产妇及家属要求剖腹产在后,但医生表示“马上顺产不可以剖宫产”。

  “马上顺产不可以剖宫产”是否是医学专业知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对此采访了山西某医院一位妇产科主治医师杨新誉,他表示,患者能否临时改“顺产”为“剖腹产”,要依据产程进展观察表的动态指标数据来分析决断。产程图和当时的记录是依据。

  在事件尚未清楚之前,人们往往习惯结合自身的经验做出判断,先凭喜恶立场站队,这种纷争带来的不仅是涉事双方几乎均等的污名化,更在无形中进一步撕裂了医患关系。

  实际上,事已至此,追究是谁的责任,从根本上讲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如果是医院在说谎,找出“背后元凶”进行严惩;亦或是家属在说谎,从此背上“道德的枷锁”,但事实是产妇和孩子已经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所以,无论结果怎么样,无非是给更多的“吃瓜群众”以心理上的安慰,对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一个交代,仅此而已。

  如果这起事件能够引起各方反思,比如加强对临产孕妇的心理疏导,是否剖腹产不要忽略产妇本人意愿,医院管理上加强安全防护等,也许是更有意义的思考。

  实习生王婕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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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