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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创业者遭遇政策“打架”:拍得土地不让用
2017-10-31 10:08:15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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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一创业者遭遇政策打架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李超实习生丁玥

  37岁的江苏淮安人尹冬明没想到,创业伊始就经历了一起“民告官”的官司。

  今年4月初,尹冬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将江苏省商务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015年,尹冬明筹资480万元,创办了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并竞拍了土地,随后向商务部门申请相关手续。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商务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当月26日,尹冬明按要求将相关材料补齐递交。直到现在,这份申请“石沉大海”,尹冬明再也没有收到过江苏省商务厅的回复。

  如今,尹冬明陷入两难境地,江苏省商务厅对申请没有作批复,也没有退回,先前向国土部门交了48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两年多时间没有批复,造成巨大损失。

  “从淮安到南京,往返路途远,耗费了我们大量时间和精力。”尹冬明说。

  江苏省商务厅审批处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目前在走司法程序,情况不好透露。”

  申请手续“石沉大海”

  2015年,尹冬明从一家轮胎公司辞职,偶然得到位于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杨庙村用途为商业(加油加气站)的土地的竞拍信息,他萌生了自主创业办加油站的想法。

  于是,他联合几个家人、朋友合伙凑了一笔钱,创办了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5年8月24日至9月2日,该地块挂牌出让期间,尹冬明凭借之前与亲戚朋友筹措的资金竞拍得该土地。

  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9月10日,中大加油站与淮安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明确土地用途为商业加气加油站,尹冬明的企业于2015年11月2日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480万元。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尹冬明的加油站找到稳定供油渠道,准备了新建加油站材料。接着,他们向淮安市淮阴区商务局递交了《关于建设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的请示》。

  2016年8月8日,淮安市淮阴区商务局现场勘查后,向淮安市商务局上报了《关于建设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的请示》。内容显示:“目前淮阴区中大加油站已通过招拍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对照加油站新建条件,经现场勘查,认为该站符合新建加油站的条件。”

  2016年9月9日,淮安市商务局审核汇总了相关材料,向江苏省商务厅转报了《关于建设淮安市淮阴区中大加油站的请示》,其中包含中大加油站建设事项的具体内容。

  一切手续都在顺利进行中。3天后,江苏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处向中大加油站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加油站-新建批件)》,要求1个月内补正上报材料中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加油站建设申请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企业营业执照、现场勘查表。

  2016年9月26日,尹冬明及其合作伙伴按要求将材料补齐后递交至淮阴区商务局,由淮阴区商务局上报给江苏省商务厅。

  他们补交资料后,江苏省商务厅再没有批复他们的申报,也没有退回他们的申请。

  起诉商务厅“行政不作为”

  尹冬明焦急地等待了两个月,审批没有结果。2016年11月24日,他来到江苏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处回复他,项目材料还要向领导汇报。随后,他奔波于当地商务局与省商务厅多次。

  今年2月27日,他再次来到行政审批处递交《催办请求》,该部门相关负责人答复“省商务厅不直接面向企业,回去找淮安市商务局”。

  尹冬明回忆,后来,这个部门又表示“审批权下放,是淮安市商务局的事情”,也承诺“已要求淮安市商务局督办此事,3天之内给予答复”,但3天后并无任何答复。

  今年3月8日,商务厅一位工作人员答复尹冬明:“跟领导也请示过了,确实没法给你们一个相应的时间,但是我的建议就是说,你们隔一两天可以打电话过来,先问问我们这边的进展有没有。”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尹冬明说,从2016年9月26日补正材料递交之日算起,到2017年8月,已有近1年审批时间,早已超过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

  尹冬明眼看审批无望,又临近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担心若再不走法律程序,就会失去法律保护”。

  2017年3月,尹冬明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行政不作为将江苏省商务厅告上法庭,法院已经受理。

  起诉书认为,被告商务厅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并组织会审,对原告中大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至今被告省商务厅未对原告申请项目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公示,也没有下达批复同意建设。

  起诉书还认为,即使原告申请项目不符合条件,被告商务厅也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原告,同时抄送淮安市国土局,便于市国土局退回原告480万元的土地款及损失。

  起诉书认为,被告商务厅既不下达批复同意建设,履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的法定职责;也未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原告,抄送市国土局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为此给原告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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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