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国内  >  地方新闻
搜 索
宠物交通事故 到底是车主还是犬主人的责任?
2017-11-10 10:53:29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宠物交通事故一方说开车太快一方说为何不拴绳

  小区里的中小型犬出车祸最多

  在小区里开着车,忽然轮子下“咯噔”一下,接着有人大声呼喊着扑到车旁——轧着宠物狗了。闹上法庭后双方各执一词,狗主人痛斥司机“小区里开车还不注意安全”、司机抱怨“出来遛狗为什么不牵着”。什么样的狗容易被撞、在什么地方容易出现事故、犬主人索赔时所要的精神赔偿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多年的饲养费用能不能合并算入宠物主人的损失?记者统计部分法院的类似判决后发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较常见,犬主承担的责任虽然从三成到六成不等,但基本都能够获得部分赔偿。

  遭车祸最多的

  是小区里的中小型犬

  早晨7点半,家住东花市的袁大妈在第一波电梯高峰刚刚过去,带着自家的两只贵宾犬下了楼。电梯门一开,两只小狗吠叫着直冲了出去,袁大妈在后边连追带赶,连连呵斥。

  和小区里很多养着小型犬的邻居们一样,袁大妈家的这两只贵宾犬很少拴绳子。按照袁大妈的说法:“这狗不咬人,就是爱叫,有时候坐电梯,碰到有小朋友,要是它们撒欢往人家身上凑,我把它们抱起来就行了。”

  同是白天遛狗,金毛、哈士奇等个头较大的宠物狗,一般都被犬链拴着。牵着一只金毛的陈女士对记者说,虽然养狗人都知道这种狗温顺,但是不养的人,特别是小孩子,看见这么大的家伙,往往不由自主的害怕。“有的金毛还比较爱跟小孩子玩,有时候会把人家吓到,所以没办法,只能一直牵着。”

  两类宠物犬不同的待遇,初衷虽然都是犬主人出于“自家狗会不会伤到、吓到其他居民”的不同判断,但是其中一个客观后果却明显地体现在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当中。

  记者从东城、朝阳、通州部分一线交通大队了解到,目前在城区内涉及宠物的交通事故当中,人车混行的小区里或者车库出入口附近,中小型、没有约束的犬类,遭车辆撞死撞伤的比较常见。在农村地区,德牧、土狗等大中型犬类,偶有在村内道路或公路两侧被撞的。

  “一般来说,发生这种事故,我们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不会在现场判定双方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就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一位朝阳一线交警告诉记者,在他处理过的宠物事故现场中,基本全部是没拴链儿的、比较小的狗被撞。“犬主一般都情绪激动,确实像是自家亲人受伤,有时候司机也会非常激动,两边对着吼,司机一般说得最多的是‘这么小的狗,谁看得见?谁让你不牵着的?’”

  法院多判决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今年6月23日,家住通州某小区的李女士“痛失爱犬”。据她在事后向通州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说,这条棕色泰迪是10年前买的,一直饲养至今。当天晚上9点多,她在小区里遛狗,虽然没拴绳,但是一直靠着路边走,结果被驾车从南向北行驶的程先生把狗撞死。“我和狗一前一后,靠着路边,司机当时醉驾,拐弯的时候也没开转向灯,就撞上了。”

  但是在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里并未提及“醉驾”的事儿。程先生也辩解说,当天根本没喝酒。“事发之前,我跟这条狗差不多有三五十米的距离,我本来在路右边开的,这条狗突然往车的方向跑,我就往左边躲,结果在路中间把狗撞了。”程先生认为,他对于这条狗的死亡毫无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被告人驾驶小客车将原告所有的宠物狗撞死,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原告作为宠物狗的所有权人,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且在遛狗时未牵引宠物狗,未尽到合理管束义务。双方责任比例为各50%。”考虑到李女士购买及饲养宠物狗支出了相应成本,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责任及一般泰迪犬价格等因素,判决程先生赔偿李女士财产损失1000元。

  如果司机和犬主矛盾甚深,且已经发生了经济上的纠葛,案件会更加复杂。在北京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司机吕女士说,事发的时候,她正在东城区富贵园三区车库左转弯,忽然有人猛烈敲击她的车窗,大喊“下车”,她才知道轧了小狗。在犬主人吴女士要求下,双方一起带狗到宠物医院就诊,吕女士垫付了医疗费12800多元。当天23时,双方又一起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问她,我才知道,她没有登记,属于非法养犬。”根据小区物业监控拍摄下的画面,吴女士遛狗未系狗绳。吕女士要求对方退还垫付的医疗费,“司机坐在车里肯定是有盲区的,狗那么矮,根本看不到啊。”

  吴女士当庭反诉。她说,当时她正在通过地下车库门口的人行横道,这辆红色汽车突然高速猛拐,才发生了事故,而且当时这辆车轧着道路上的黄线拐弯,如果没有这些违法行为,事故也不会发生。在第一次手术后,伤犬没有痊愈,第二次手术又花了1.5万。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将两次宠物手术费用相加,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半。但是双方均不服,同时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认为,车辆在小区内驾驶,本应缓速行驶、遵守规则,吕某轧黄实线左转弯,并在其自认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撞伤人行横道上的宠物犬,对损害事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吴某认为狗被撞伤应当比照闯红灯的汽车撞到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但法律所规范和调整的是人的行为,犬只作为宠物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显然不能直接比照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理。而规定携犬出户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的目的,正是为了规范养犬人的养犬行为,防止犬只咬伤人及影响道路通行、小区环境等社会公众生活。最终,法院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杨雪
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
频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