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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 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
2018-01-17 14:23:44 来源:光明网  作者:孙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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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北京1月1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意义。”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说,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据了解,该解释共4条,于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背景

  据了解,2003年,最高法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是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最高法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后,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通过该解释第24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司法实践表明,这一解释的出台,有效遏制了破坏交易安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在2017年2月28日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表明了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

  与此同时,最高法注意到,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法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孙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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