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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有罪无罪证据说了算
2018-02-07 18:12:2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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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人赃俱获”的贩毒案件,在历时四年有余,两级法院四次审理之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两名上诉人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

  2月6日,《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了广东高院负责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和承办法官,详细解答法院为何要对这起案件宣告无罪。

  据介绍,2013年5月28日下午,韶关市曲江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掌握了犯罪嫌疑人陈某辉(在逃)将在该区马坝镇某宾馆附近和林某交易毒品的情报。在抓捕行动中,侦查人员驾车将陈某辉所骑摩托车碰撞逼停,坐在摩托车后座的本案被告人何某强被抓获,陈某辉趁乱逃脱。侦查人员从摩托车脚踏板处查获四包可疑毒品,经鉴定净重3970克,均检出氯胺酮成份,含量为84.7克/100克。

  随后,侦查人员抓获前来交易毒品的林某,当场收缴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6.6元(后林某因证据不足未批准逮捕)。当日,侦查人员在曲江区白土镇本案被告人黄某锋家中将其抓获。

  2014年7月24日,韶关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黄某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韶关中院重新审判。韶关中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同前次一样的判决。两被告人仍不服,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日前对两上诉人黄某锋、何某强作出无罪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广东高院刑四庭审判员潘慧莉介绍,二审庭审主要围绕上诉人黄某锋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是否为非法证据这个焦点展开法庭调查。

  庭审中,上诉人黄某锋的辩护人提交了包括看守所管教在内的五份证人证言,以证明黄某锋在公安机关曾被刑讯逼供。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则当庭出示韶关市第三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及体检报告单,认为黄某锋、何某强进入看守所的体检报告显示体检正常,公安人员没有对二人有刑讯逼供行为。

  经过庭审,合议庭发现,韶关市看守所管教、证人邓某文等人的新证言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黄某锋关于曾经受到刑讯逼供的说法。以此,结合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按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黄某锋的有罪供述涉嫌非法取得,合议庭排除这份证据。

  唯一指证黄某锋和陈某辉合伙贩毒的关键证人曾某,由于其证言前后不一且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矛盾而受到辩方质疑,一审和广东高院开庭时,均传唤曾某到庭作证,但曾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证人曾某的原有证言已不足采信。

  潘慧莉说,黄某锋虽作过有罪供述,但由于同案人陈某辉在逃,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现场查获的毒品与黄某锋之间有何联系。上诉人何某强虽然也作过有罪供述,但同样因为陈某辉在逃,其与黄某锋、林某互不相识,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现场查获的毒品有实质性联系。经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认定黄某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何某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无罪判决。

  判决书载明,本案是经过公安机关事先侦查,已经掌握了陈某辉和黄某锋二人贩毒线索和具体交易时间后再实施抓捕的,而且提供了相关材料,为什么不能证明?针对记者的这一疑问,潘惠莉表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

  “该案侦查机关虽然经过技术侦查掌握了犯罪线索并且确定了犯罪嫌疑人,但相关材料没有以法定证据形式向法庭提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也没有附卷,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潘惠莉说,过去侦查机关对于技术侦查材料往往在审判人员要求下只作口头通报,或者以“情况说明”代替法庭质证,这都不符合法律要求。

  该案审判长、广东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郑岳龙告诉记者,本案虽然现场查获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和毒资,也抓获了三名嫌疑人,但由于真正的毒品卖家和买家已经逃脱或者没有归案,在案三名嫌疑人互不相识,毒品包装物上又没有查获嫌疑人的生物痕迹,证据链条就此断裂了。林某在侦查阶段就因证据不足没有逮捕,本案两名被告人虽然承认过和陈某辉一起贩毒,但得不到陈某辉的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郑岳龙表示,假如哪一天陈某辉归案后否认本案两名嫌疑人参与贩毒,有罪判决就成了冤案;反过来,假如陈某辉供述他们参与了贩毒,且供述的内容与他们的口供相印证,证明体系已经完备,证据链条形成闭合,那时,再对他们进行追诉也不晚。现在这样处理,既能够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也不至于放纵真正的罪犯。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侦查证据不能照单全收,而是要经过严格规范的开庭程序,一切证据都要在法庭出示并接受质证,一切意见都要在法庭陈述和发表,一切判决都要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作出。有罪无罪,要由证据说了算。”郑岳龙说。

责任编辑:邱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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