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
昨天,新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得的一份发布会文字资料显示,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制定了《办法》《办法》共26条,经山东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6日签发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全文发布了该《办法》。文中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责任主体、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损害女职工权益的权利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护基础上,增加了女性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的保护措施。
针对经期女职工,《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保护,包括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对于待孕女职工,《办法》规定“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针对患围绝经期综合征(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特殊劳动保护引起争议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淼在2月26日的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更好保护女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激发女职工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推动山东省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刘淼说,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给予其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办法》发布后,第十六条有关女职工患围绝经期综合征保护措施引发社会广泛讨论。“关爱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网友对山东省出台的《办法》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处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关心和照顾。
但也有一些网友对此政策提出质疑,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更受歧视。
昨天,一名在山东工作的女性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感觉像打着保护女性的名号,限制女性发展,不是诚心诚意地尊重女性”。该受访者表示,新的办法落实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单位申请调岗时碰壁,维权成本也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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