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免息还款期待遇”并不等同于“免息”,更不能理解为“只要在免息期内,就是无条件绝对免息”
▲银行可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信用卡息费计收方式,但要确保信用卡申请人(或持卡人)能够自主选择
近几年我国信用卡持有人增长迅猛,信用卡得到了广泛普及,但由于有关知识宣传不充分,消费者对其特性和规则了解不足,导致一些持卡人在享受便利的“喜刷刷”之后,往往忘记及时还款,从而产生了高昂的利息,影响了个人征信记录,容易产生客户与银行间的矛盾和纠纷。
近日,就有客户因未全额还款产生的大额利息将某家银行诉至法院,引起广泛关注。对此,记者就“卡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采访了银行业内专家。
客户未能全额还款,为何要被“全额计息”
专家介绍说,信用卡既是支付结算也是消费信贷的工具,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借贷关系,客户使用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通过刷卡完成交易后,就形成了对银行资金的占用,也就需要为此承担利息。因此,客户使用信用卡额度完成的交易,与通过储蓄卡(借记卡)存款所完成的刷卡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
从银行经营角度考虑,客户自使用信用额度刷卡交易之日起,无论是否处于免息还款期,银行都要承担资金成本、运维成本和坏账成本。收取贷款利息,也是为了维持信用卡业务的正常运转,可以让更多的客户享受到包括免息还款期待遇等在内的各项信用卡服务。
因此,客户若未能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其应付银行的利息就要从每笔刷卡交易各自的银行记账之日起、按照账单所列金额计收(直到还清为止),而不是从到期应还实际未予偿还之日起计收,理由就在于:持卡人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占用,是从刷卡后的银行记账日起算,而不是从他未履行到期还款义务的那一天起计算的。实际上,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记住按时全额还款,使用信用卡就能轻松享受到发卡行给予的免息期内的“免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