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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前女友索还百万转账 法院:恋爱馈赠无须还
2017-08-14 14:53:5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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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一审:

  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

  结合晓磊、阿蓉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晓磊大量给付阿蓉财物,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生效,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立,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结婚并未实现,阿蓉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不当得利。

  因此法院判阿蓉返还114.78万元。阿蓉上诉称,晓磊并无证据证明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案涉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赠与,属于好意惠施。且上述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花销,被二人挥霍,包括购物、旅游等。

  晓磊答辩称,其要求返还的款项只是赠与行为的一小部分,是基于想和阿蓉结婚的附条件赠与,赠与金额远远超过恋爱关系中正常和适当赠与的限度。

  二审:

  一般赠与无须返还

  二审法院认为,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阿蓉无须返还。

  法院认为,理由有几点。其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未有证据显示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其二,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晓磊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其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其四,双方分手后,晓磊仍向阿蓉转账,则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阿蓉心意,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最后,证据表明,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

  再诉:

  追讨恋爱期间赠与的114万元

  女方辩称:所转款项大都用于双方恋爱花销

  法院二审:所涉赠与款项无证据证明以结婚为条件一般赠与无须返还

  起诉追讨彩礼后,晓磊又向法院起诉称,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双方同居期间和分手后,晓磊共向阿蓉转账114.78万元。据查,晓磊一共向阿蓉转账26次,从上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庭审时,晓磊为证实阿蓉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阿蓉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

  阿蓉对上述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性确认,但其认为晓磊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她的感情。而晓磊则称转账是为了与阿蓉缔结婚姻,双方分手后是为了挽回感情才给阿蓉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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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