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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何不同
2017-08-29 14:50:0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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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套路贷”与一般高利贷有何不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8月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4起涉“套路贷”案件审理情况。上海市高院分析发现,“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存五大“套路”

  据上海市高院通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静安区人民法院、奉贤区人民法院集中对4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16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4万元至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上海市高院通报,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只拿五千元损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区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

  此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但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之后,杭某将64万元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之后,马某将杭某的房产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2万元至7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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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