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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美经贸摩擦的事实与中方立场
2018-09-24 18:13: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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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一)根据美国国内法单方面挑起贸易摩擦

  美国现任政府以产业损害和保护知识产权为由,绕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单纯根据美国国内法挑起国际贸易摩擦,以“232条款”、“201条款”和“301条款”名义发起一系列调查。在调查中选择性使用证据材料,得出武断结论,而且未经世界贸易组织授权,非法使用惩罚性高关税对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最基本、最核心的最惠国待遇、关税约束等规则和纪律。这种单边主义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国和其他成员利益,更损害了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使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贸易秩序面临空前险境。

  对多国产品开展“232调查”。美国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概念推行贸易保护措施。2017年4月,美国政府依据本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主要经济体的钢铁和铝产品发起“232调查”,并依据单方面调查结果,于2018年3月宣布对进口钢铁和铝分别加征25%和10%的关税,招致各方普遍反对和报复。2018年4月5日,中国率先将美国钢铝232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美国宣布自6月1日恢复对欧盟钢铝产品加征关税后,欧盟也予以反击并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指责美国的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欧盟贸易专员马姆斯特罗姆称,美国正在进行“危险游戏”,欧盟如不作回应将等同于接受这些非法关税。截至2018年8月,已有9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向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钢铝232措施。2018年7月,美国政府又以所谓“国家安全”为由,对进口汽车及零配件发起新的“232调查”。

  众所周知,钢、铁等属于一般性生产资料,汽车属大众消费品,与“国家安全”建立联系非常牵强。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德·鲍恩认为,美国汽车产能利用率超过了80%,美国约98%的乘用车进口来自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和墨西哥,以汽车危及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开展调查是站不住脚的。美国政府随意扩大国家安全概念范围,毫无理论和历史依据,其实质是利用相关法条赋予总统行政权力,绕过常规法律限制实施贸易保护(专栏6)。

  图表:专栏6美国单边主义行为引发多国谴责和共同反制新华社发

  对多国产品开展“201调查”。2017年5月,美国依据本国《1974年贸易法》,对进口洗衣机和光伏产品发起“201调查”,并在2018年1月决定对前者征收为期3年、税率最高达50%的关税,对后者征收为期4年、税率最高达30%的关税。这是2001年以来美国首次发起“201调查”。作为美国进口洗衣机的主要来源,韩国已于5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磋商请求,并宣布将中止对美国部分产品的关税减让措施,以回应美国对韩国产品征税的做法。2018年8月14日,中国将美国光伏产品201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对中国开展“301调查”。2017年8月,美国依据本国《1974年贸易法》,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并在2018年7月和8月分两批对从中国进口的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此后还不断升级关税措施,2018年9月24日起,又对2000亿中国输美产品征收10%的关税。“301调查”是基于美国国内法相关条款开展的贸易调查,衡量并要求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知识产权标准和市场准入要求,否则就采取报复性的贸易制裁手段,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被称为“激进的单边主义”。从历史数据看,“301调查”使用频率较低且多通过磋商协议解决。根据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2018年3月发布的研究报告,1974年至今,美国共进行122起“301调查”,但自2001年起,只有一起“301调查”被正式启动。美国政府曾于1994年做出一项“行政行动声明”,表示要按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方式来执行“301条款”,即美国只有在获得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授权后才能实施“301条款”所规定的制裁措施。1998年,当时的欧共体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关于“301条款”的争端解决案。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单从其法律规定上看,可以初步认定“301条款”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在本次中美经贸摩擦中,美国政府动用“301条款”对中国开展调查,在未经世界贸易组织授权的情况下对中国产品大规模加征关税,明显违反美国政府的上述承诺,其行为是完全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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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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