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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取走妻子骨灰 被判赔偿岳父两万元
2017-03-30 09:35:07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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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女婿赔两万

  法院审理认为,基于公序良俗原则并考虑到血缘因素及联系的紧密程度,配偶应为骨灰管理的第一顺位主体,其次为父母、子女等其他近亲属。如果在先顺位的骨灰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或管理不当,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王女士去世后,其配偶将骨灰安放在骨灰堂,安葬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及相关规定,且存放地点已告知原告,不影响其祭奠,故原告要求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平等地享有对王女士追思、追忆的权利,双方对祭奠权的行使应当互相尊重。陈某擅自移走骨灰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并对其情感造成一定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

  遗像系原告出资制作属其所有,且考虑到其年事已高,遗像由其保管亦能助于缓解老人的思女之情,符合中国传统的尊老观念。最终,一审判决陈某返还遗像,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昨天,原告委托另一个女儿出庭,明确表示要上诉。

  -法官释法

  祭奠权应如何保护

  审理此案的王乐法官表示,骨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物,关于骨灰安置的时间、地点、形式等事宜,应在照顾各方亲属情感的基础上,通过沟通、协商、调解予以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时,首先应尊重死者生前遗愿,按照死者遗嘱进行妥善安置。其次,可由骨灰管理人决定骨灰的处理方式。骨灰管理人管理不当或怠于管理时,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从维护家庭和谐、家族和睦的角度,亲属之间应以协商为主,妥善、审慎地处理遗体安放、骨灰安置、墓碑制作、亲人祭奠等事宜。协商无果下,权利人应及时搜集证据,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丧葬事宜参与权、决定权、墓碑署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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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