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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性侵高发 全国18例因性侵被撤销监护权案
2017-08-18 08:54: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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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活“撤销监护权”条款

  类似的不幸事件已然发生,除了让加害者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如何让这种由亲缘关系造就的无法不接触,不再成为受害人的噩梦。

  2014年12月,民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的首要意义就在于激活了“撤销监护权”法律条款。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第一次明确了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条件,细化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侵害行为标准,明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程序,为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各界依法提出监护权转移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作出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判断标准。

  《意见》中规定被申请人有7类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首当其冲的就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显然,在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7类情形中,性侵害属于伤害程度最重的一类。这一点,从目前已有的多个“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例中就可看出。

  当年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民政机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受害女童就遭到过生父性侵,其母知道后置若罔闻,双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此案同时是《意见》颁发后的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此外,在苏州、常州等地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中,原因也都是性侵害。

  佟丽华表示,性侵害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构成可撤销监护权情形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所深处的家庭是危险的,必须要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给她(他)一个相对健康安全的环境。”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