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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给差评引发官司 法官:买家卖家都不能太任性
2017-03-28 16:37:0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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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光新闻

  针对不当言语卖家当庭道歉

  小巩认为自己受到卖家的威胁,于是联系到电商客服。当天,客服给小巩发送了举证窗口,并给了她三天的举证期,但当晚客服就关闭了该窗口,并回复小巩称经审核认定小巩的举证不属实。

  对此,电商代理人表示,由于小巩仅提交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截图,并没有提交物流公章证明等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无法证明她在收到货物时存在问题。而对于小巩所称受到辱骂的情况,电商已经通过后台邮件对商家进行了警告。

  发现无法通过电商处理纠纷,小巩将卖家和电商一同起诉到法院,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卖家公开当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要求电商针对客服不处理纠纷等行为赔偿侵权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

  卖家代理人表示,其没有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交付了合格足量商品的情况下,双方在售后沟通上产生了分歧。对于小巩提交的聊天记录卖家表示认可,但卖家认为双方的聊天记录并没有传播给第三人,并没有导致社会公众对小巩的评价降低,因此其并没有侵犯小巩名誉权。

  电商平台则认为,客服已经根据交易规则完成了平台应尽的义务,作为中介平台,其没有实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没有过错。

  针对售后沟通中言语过激的行为,卖家代理人当庭道歉,但称其并未少发货物。“在售后处理过程中我们确实有过激行为,说出了一些不合适的语言,就语言行为可以做出真诚的道歉。”

  但小巩对此并不接受:“他道歉的全程都没抬头看过我一眼。”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仍未宣判。

  案例2

  给差评言辞过激

  评价者被判赔偿

  差评本是制约商家不当行为的武器,但如果顾客给出的差评太任性,也可能因侵犯卖家的名誉权而被起诉。

  一次,专车司机陈某在搭载乘客卫某时,由于途中没有避开拥堵路段,导致车费较高,用时也较长。结束行程后,卫某在软件客户端上对陈某评价时,使用了侮辱性的语言。

  陈某发现后,拨打了软件客服进行投诉,但在几日后,公司才对这条评论进行了删除。陈某认为这条差评造成其好评率下降,接单量减少,侵犯其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乘客卫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刊登致歉声明。

  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卫某在评价时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而公司在接到陈某的通知后,未及时对侵权评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公司与卫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经济损失因陈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未予支持。

  像卫某这样任性的评价者并不少见,在接受某公司提供的妇幼服务后,陈琳(化名)因对服务不满,在某亲子论坛上发布了针对该公司妇幼服务的差评网帖。该公司认为上述网帖及其下的某些跟帖内容侵犯了其名誉权,造成其客户流失、营业额降低,遂发送律师函,要求网站删除网帖,网站回复称无法删除。

  于是,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网站立刻删除网帖和跟帖的全部内容,在网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网站表示,会员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论坛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网帖中虽然顾客的主观感受和评价是负面的,个别言辞存在过激情形,但并没有明显的侮辱、诽谤内容,因此发帖人不构成侵权,网站也不需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网帖言语违反了网络服务规则,故判决网站删除网帖及跟帖全部内容。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