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买家卖家都不能任性
三中院民一庭法官王玮玮表示,消费者在消费产品或服务之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评价。评价既包括对商家的称赞,也包括对商家产品服务不满的严厉批评,但消费者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有侮辱和诽谤行为。
而对于构成侵权的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应当容忍正常的消费评价,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则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王玮玮表示,商家最直接的维权方式是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必要措施。
而删除差评也不能随意而为,2016年底公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第56条规定,商家不可随意删除不利评价,或骚扰、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对于“专业差评师”等恶意差评者,商家应注意及时通过录音、录像、截屏、公证等方式保存证据,证明该差评存在侮辱、诽谤的侵权事实,该侵权事实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经济损失等损害后果,且该损害后果与侵权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网购纠纷可在家门口维权
在维权过程中,小巩发现很多消费者很难走到法院诉讼这一步。由于淘宝网注册地在杭州,而卖家在全国各地,他们会利用法律所规定的管辖问题进行管辖权异议,将审理法院确定在己方所在地,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小的困难。
对此,昌平法院速裁庭法官李戍环表示,虽然在网购平台注册会员时,公司通常会在《会员章程》的格式条款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此种单方拟定的约定管辖格式条款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诉讼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一般网购商品,消费者自身所在地址为收货地址,因此消费者可以在自家门口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善于利用平台“先行赔付”
由于诉讼案件周期较长,李戍环法官表示,消费者可以多关注网购平台提供的先行赔付等基础性服务。曾有消费者由于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起诉至法院,但商家已经借这一时间差消失无踪,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而网购平台表示,其实消费者在平台完成交易后拥有14天的申诉期,在此期间,平台经核实情况后,可以使用店铺预存的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不需经过诉讼程序。但一旦错过这一时间,通道关闭,使消费者就只能到法院起诉。
法官也提示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尽量使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以便纠纷发生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地确认消费者身份。在购物时要认真阅读和保存交易规则,并索要发票,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交易流水单号,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
记者刘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