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国内  >  国内万象
搜 索
游客遇糟心事出车祸:不能让一次旅行毁了心中的北京
2017-08-23 13:13:26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极光新闻

  三次必须参加的购物

  让他们感到气愤的还不是被拍照,而是这次旅行还被安排了三次购物。

  刘女士等人认为,他们18人的行程中不应包含购物,把他们和报名费低的游客拼在一个团,一起拉去购物不公平,也不合理。

  原来,18个人在大巴上,和湖北老乡一聊才发现,对方的报团费每人才1200元,他们手里有份行程单,林先生他们拿来一看发现,住、吃、玩的都一样,不同的是对方包含购物。在报名时,旅行社就告诉他们了。

  “我们根本不知道有购物,报名时没人告知。鄂州和浠水的老乡,他们报的便宜,有购物,我们报的价格高,不应该有购物啊。整个六天,我们和他们始终坐一辆大巴车,去同样的景点,吃一样的饭,住一家宾馆。”林先生拿着对方的行程表,对照后来从宝中旅行社要来的行程表告诉记者,“鄂州的老乡说,他们报名时,旅行社告诉他们,1200元含购物,1800元含少量购物,2000元不含购物——旅行社怎么能拉着我们购物呢?”

  记者就此查阅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其中第8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对此,刘女士等人表示,正在考虑是否要求索赔。

  除了费用上的差异,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有两次令他们感觉身陷险境,心生恐惧。

  9日早上,他们在导游的安排下,5点钟就起床准备出发,说是去长城。可事实上,大巴开了两小时后,却把他们送到位于昌平十三陵附近的一个购物点。

  “那里卖水晶、珍珠粉之类,工作人员把我们带到一个房间里进行销售。我们不买东西,导游就不让出来,导游不走,司机也不走。不买东西,导游很不高兴,这样僵持了三个多小时,实在没办法,我们有三个人买了些化妆品,每人200多元,直到10点多,导游才出来。然后又拉着我们去另一个购物点,又让买东西。”卢先生皱着眉头对记者说。

  “这期间,我们要走,该购物点的人拦着不让走。我们出来玩本想有个好心情,人生地不熟,也不想生事。”林先生说,“可是,10日下午导游第三次再拉我们去购物时,我就强行出来了,因为这次他们更过分。购物点的人把我们18个人带到一个小房间,然后进来一个身上有纹身、打扮得像‘黑社会’的人,自称是这家店的老板,说是香港人,向我们宣传产品,几个店员在小房间门外站着,后来门从外面关上了。就这样,把我们关了两个多小时,不买不让出门。”

  “我强行出来后,找一位导游理论,这个导游对这个店似乎比较害怕,让我自己打电话叫同学们出来,说如果导游去叫,店里会有意见。后来我打电话给同学,他们在我出去后,因担心不安全,有个人买了条项链,开价4000多,说打折200块,买了老板才开门。”林先生说。

  “从购物点出来坐上大巴后,导游一直埋怨我们,说我们不理解他,说这是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他也没办法。说心里话,带点特产回去可以,但这样的购物是因为心里害怕,才不得不买。”刘女士说。

  记者发现,宝中旅行社给的行程单和鄂州游客手里的行程单,都显示9日上午安排游览八达岭长城。为何整个上午都安排成购物,却没去长城呢?对此,记者多次致电刘导游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都没有得到回应。

  旅游法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就是说,旅游法明确禁止导游改变行程、强制购物的行为。《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也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这样看来,和刘女士他们乘坐一辆大巴的来自鄂州、黄冈浠水的游客,即便报名费相对较低,也不能被要求必须参加购物。

  此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10条对安排另行付费和购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惩处标准,“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如果旅行社和导游想合法安排购物活动,前提必须是“旅游者签字确认”。对此,《北京市旅游条例》第47条也强调,“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责任编辑:孙岚